各教学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实训耗材管理制度,本着“节约、实效”的原则,学
院制定了《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实训耗材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实训耗材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耗材 补贴 办法 通知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实训耗材补贴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若干意见》精神,落实《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鼓励学院各部门与行业、企业积极开展交流合作,建立高质量、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各教学部门应遵循“优势互补、产权明晰、互利互惠、责任共担、成果共享”的原则建设和管理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
第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实习实训基地管理,每年开展对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学院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与年终部门目标考核、个人职称评定及评优挂钩。
第二章 实习实训耗材补贴经费来源
第四条 实习实训耗材补贴资金来源于办学经费,纳入学院年初的财政预算,作为学生实习实训的基本保障。
第五条 在每年年初的预算中,充分考虑校外实习基地顶岗实习,在具体生产岗位上生产产品和在校内实训基地锻炼,以提高技能为目标的不同性质,侧重校内实训基地耗材的补贴预算额度。
第六条 实习、实训耗材年初的财政预算参考往年的使用情况,结合当年实习、实训学生的数量和安排顶岗实习、技能训练学时数。
第三章 实习实训耗材补贴经费管理
第七条 实习实训耗材补贴经费的管理原则: 统筹安排、适度区分;定额分配、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提高效能;加强审核、杜绝浪费。
第八条 实习实训耗材补贴经费的管理要求:每年12月份,各个二级学院依据教学实施计划和实习实训耗材经费预算额度计算标准,结合各专业实习实训人数,测算下一年度所需实习实训耗材经费额度,报实训中心审核后,统一汇总报主管院领导和学校预算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实习实训耗材补贴经费必须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严禁冒领和套现,此类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责令责任单位负责追回损失,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条 涉及实习实训耗材补贴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应按《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训用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实习实训耗材补贴经费的管理使用由实训中心办理和实施。
第十二条 实习实训耗材补贴经费的调配依据:学校划拨实习实训耗材补贴经费预算总额后,实训中心安排全校该项目经费总额80%作为全校实习实训耗材补贴经费,20%作为全校实习实训耗材经费调节。实习实训耗材补贴需结合各教学单位实习教学计划、各专业特点、实习实训学生人数和上一年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再进行分配使用。
第十三条 实习耗材补贴经费主要用于校企合作共建实习基地顶岗实习中合作企业损耗的补贴,学院以实习耗材的形式补给企业。合作企业得到的实习耗材补贴可用于实习基地日常管理的耗损、合作开发课程资源、开发顶岗实习课程标准和岗位考核标准、顶岗实习管理和指导老师补贴等方面。
第十四条 实训耗材补贴主要用于校内实训基地实训过程中材料的耗损和低值品的补充购置,不能用于实训指导费,实训指导外聘老师费按学校津贴分配方案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实习耗材补贴的计算方式与标准
第十五条 实习耗材补贴经费的补贴依据:二级学院应与共建实训基地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实习耗材补贴额度或计算方式,其中的实习耗材计算方式可以根据实习教学项目按天计算或按整个实习项目等方式计算。
第十六条 实习耗材经费来源和标准:原则上由顶岗实习所在的企业、单位负责,按照50元/生年的标准计算,折算成企业方对合作项目的投入;如合作协议中签订的实习耗材费为校方支付,其标准和额度在协议中明确,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单位的标准和额度。
第十七条 对于实习教学任务较多的特殊专业,在协议签订中学校给予倾斜。
第五章 实训耗材补贴的计算方式与标准
第十八条 实训耗材补贴计算方式:实训耗材补贴的经费用于购买耗材的费用,以课程班为单位核定。
第十九条 实训耗材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元/生年的标准确定经费额度,由实训中心统筹协调安排。
第二十条 实训耗材补贴经费的管理:实训耗材经费的使用应本着服务教学,节约开支,杜绝浪费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严格禁止与实训耗材无关的开支,以确保实训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实训耗材经费由实训中心统一按照年度申报预算、中途追加,以及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实训耗材的申购:各个二级学院根据年初下达的指标,申购实训耗材,并填写《物料请购计划》、《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表》报实训中心审批后方可进入购买程序。由设备科集中申购,个别特殊耗材可由设备科委托申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训中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