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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字体: 】【日期:2014/6/18】【作者/来源:王景添 】【阅读:次】【关 闭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是我院进行实践性教学、科研和技能培训的物质基础,对我院实训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起到重要的作用,必须进行重点管理。

第二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发展规划,应以我院专业的建设规划、科研课题计划、办学效益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当前急需和长远利益,能重点保证我院有关专业发展建设并起重要的、关键的作用,能承担重大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有稳定研究队伍、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较为成熟的专业。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实行全院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禁止重复建设和盲目性发展。

第四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应讲究使用效益,凡是使用量不大或能通过其它途径能解决的,原则上不予购买或缓买;凡能通过购买主要零部件装配而成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整体购买。

第五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实行专管专用和年度效益考核的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出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借用和调拨等管理制度,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六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单价虽然不足10万元,但属于稀缺的、进口仪器设备。

第八条 教育部所管的仪器设备(单价4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购置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由使用部门递交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使用的必要性、工作量预测、效益预测和风险预测),详见《广东省高等学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书》,并提出投资立项申请。

第十条 由实训中心根据年度经费计划情况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学院主管领导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教育部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所管辖的仪器设备,应由教育部及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和批准。

第四章 购置

第十四条 实训中心按照已批复的计划,积极组织采购定货工作,采购应执行招投标制度或集团购买的方式,在节约学院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买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十五条 属于进口仪器设备要认真做好资料的翻译,务必在定货合同上明确供购职责、数量和质量的赔偿明细、项目安装调试的职责、供货时间等;如因粗心大意、不懂不问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追究个人责任。

第五章 验收与安装调试

第十六条 实训中心购进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认真组织验收工作,成立由熟悉该类仪器设备的专家验收小组,拟定验收、安装计划,并认真实施。在开箱验收时,要有供方技术人员在场,并按合同核准,做好详细记录,如发现数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并通过有关部门和供方进行协商解决或办理索赔手续;属于进口仪器设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数量和质量的索赔工作。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安装由供方完成,安装时使用部门的主管人员应至始至终现场学习,以了解安装调试的一些规定和做法。安装完毕后试运转以充分了解其性能是否达到规定指标,如性能达不到规定指标,应进行质量索赔。验收完毕后按合同要求填写验收报告,同时在保修期内抓紧时间使用该仪器设备,以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以后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应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要建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调度、损坏等记录。并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所在管理部门必须由技术管理人员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出简单扼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措施,并严格执行。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和不经训练而擅自操作的行为,管理人员应立即制止。使用仪器设备时,要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建立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对学院内教学使用时不得收费,科研使用时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对外使用时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取的费用归学院基财处统一管理并学院有关部规定支付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如长期搁置不用,管理部门应将情况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并召集有关部门商量对策,采取调整等措施。

第七章 借用与调拨

第二十四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要进行仪器设备调拨时,须经主管部门审核、院主管领导的同意方可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八章  技术改造与更新报废

第二十六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研制新产品而需要拆改和分解使用时,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院主管领导审批方可进行;如因性能不能满足要求而要进行技术改造时,使用部门需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经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报废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提交报废申请,院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有关专家审议鉴定,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残值,应纳入学院年度仪器设备经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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