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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设备仪器管理办法
 
【字体: 】【日期:2014/6/18】【作者/来源:王景添 】【阅读:次】【关 闭
 

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设备仪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教学设备仪器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我院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关于《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及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设备仪器均为学院的财产,也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加强设备仪器的管理工作,有助于提高职业教育实践动手能力。

第三条 按照统一领导和管用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设备仪器的管理采用实训中心统一管理制度。在学院分管领导的指导下,实训中心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训中心对设备仪器的申请购置、验收、使用、维修、借用调拨、申请报废等资料要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实训实验室的投资、分布、使用情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科研经费、教学设备投入经费等以及无偿调入、捐赠的设备仪器的管理。

第二章 教学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计划申报

第六条 由实训中心根据实训设备现状,调查摸底后,拟定出总投入方案,并将其分配到各系部,由各系部提出下一年度的设备购置计划,总的原则是:急用设备优先。

第七条 由各系部根据教学大纲及教学发展的要求,订出下一年度新建实训室设备购置计划或旧室添置设备计划(包括名称、型号、数量、总价),交实训中心主任汇总核对后,递交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对于专款投资实训室,要实行项目管理,各系部、实训中心共同研究和制订规划,填写好立项申请书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实训室所需要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各实训室主任根据教学计划(时间长短、任务量)的要求,提出购置计划(包括名称、数量、单价、总价),由实训中心主任核准后交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教学设备仪器、材料的采购程序与验收

第十条 教学设备仪器、材料的采购总原则是:货比三家,价格优先,支票交易。

第十一条 重点实训室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设备的购置必须经论证。

第十二条 金额较大(总值10万元以上)或数量较多的设备购置,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

第十三条 设备仪器、材料的采购程序:1、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填写“购置计划申报表”,交实训中心主任核准后,给主管院领导审批;2、申请部门负责人凭审批好的“购置计划申报表”与实训中心相关部门共同询价;3、询价把关部门:五千元以下,由各实训室主任;五千元~一万元,由业务科或北院实训中心主任;一万元~三万元,由业务科;三万元以上,由实训中心主任、基财处、纪检等部门;4、确定设备、仪器购买价格后,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到基财处办理支票(二百元以上)手续,北院的部门可由业务科协助办理支票手续;5、购买时应有两人以上在场。

第十四条 设备仪器购置后,必须经使用部门的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或“低值易耗品验收单”(验收签名两人以上),方可进行报销和使用,大型,贵重设备、仪器由实训中心组织验收小组验收。

第十五条 申请部门负责人将填好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或“低值耗品验收单”分发到相应的部门存放。

第四章 教学设备仪器的维修程序

第十六条 教学设备仪器的维修应遵循总原则是:开源节流,充分利用广大教职工的技能。

第十七条 教学设备仪器的使用部门在维修前填写“设备仪器维修申批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存业务科、一份存基财处),报实训中心主任审批,凡能自行维修的由实训中心主任下达任务。

第十八条 不能自行维修的,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外修。

第十九条 外修设备仪器总价五百元以下,由相关实训室主任把关;五百元~一千元,由业务科把关;一千元以上,由实训中心主任把关。

第二十条 需紧急维修设备仪器,五百元以下,可由北院实训中心主任或实训室主任口头申请报修,事后再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设备仪器维修好后,由使用部门验收(二人以上签名),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办理支票的付款手续。

第五章 实训室设备仪器借出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训设备仪器借出和归还必须在实训室“设备仪器借用登记表”上作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实训课应分小组进行。如设备仪器是集中存放的,应采用小组领用的办法,由小组组长按指导教师的要求,领出实训必须的设备仪器,用完后必须将设备仪器整理干净,经实训指导教师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归还给实训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野外实训而使用设备仪器时,应按照指导教师的要求,由班长负责签名借出,实训结束后负责清点,指导教师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归还手续。

第二十五条 校内教师因备课、讲课等需要借用设备仪器时,必须经实训室主任同意后方能借用;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并做好归还登记。

第二十六条 校外单位(租)借用设备仪器时,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原则下,经过实训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借出,并应收取一定的租借费用(标准另定)。

第二十七条 借用的设备仪器,如归还时有遗失和损坏的情况,责任人应填写一式两份的“教学设备仪器遗失、损坏处理意见表”,按照“遗失损坏赔偿制度上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实训教学正常开展的需要,所借出的设备仪器应在确定的归还期(由实训室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定)内归还,否则,超出借用时间应按天数收取一定的出租费(外单位借用按倍收费)。

第六章 教学设备仪器遗损赔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实验、实训中,遗损一切设备仪器,当事人应立即向指导教师汇报遗损的实际情况和经过,并填写“教学设备仪器遗损处理意见表”一式二份。

第三十条 实训指导教师应负责了解其遗损原因后,填写“教学设备仪器遗损处理意见表”中的处理意见栏,并交给实训室主任审核、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内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教学设备仪器,如有遗损时,也应填写“遗损处理意见表”,然后转交给实训室主任审核处理。

第三十二条 院外单位借用教学设备仪器,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三条 处理方式:1、低值易耗品由实训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2、一般设备仪器由实训中心主任提出处理意见。3、贵重设备仪器(五万元以上)由实训中心提出意见后转交给院领导处理。

第三十四条 赔偿原则:

1、在使用中属自然损坏者(如玻璃器皿用久后易损)免赔偿费用。

2、凡不按照操作规程而造成设备仪器损坏者,视情节的轻重,应由个人或小组赔偿全部或部分设备仪器的折旧费或修理费。

3、凡借用设备仪器而遗失者,无论是学生、教师、外单位,必须赔偿实物或购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 赔偿费应上缴学院作设备仪器更新费。

第七章 教学设备仪器的报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教学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报废原则是:充分利用设备资源,节省开支。

第三十七条 使用部门确认设备仪器无利用价值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存业务科,一份存基财处),交由实训中心主任审核。

第三十八条 实训中心主任组织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十九条 残值在一千元以下,由实训中心主任核准后,由业务科办理报废手续。将残值款交基财处;残值在一千元以上,由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业务科办理报废手续,将残值款交基财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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